2015年1月26日是星期一,这天下午,我忙的一塌糊涂。当晚,本想把这天下午的事情赶写个东西出来,不料,回家吃完晚饭,因太累,不知不觉就靠在沙发边上睡着了。耽搁了几日,今天抽暇补记之。
惊:看守所“奇观”

星期一这天,想到上午大连市看守所可能人多,就决定下午去会见一个挪用资金案的被告人。
吃罢午饭,12点半出发,驾车沿东快路直奔后盐和姚家方向驶去。到了看守所大门口,直接在车里拿出《律师证》挥了挥,门岗一见,就摆摆手,示意我通过。于是向右打轮,踩一下油门,直接把车开进了看守所大院。
等到了总值班室办手续的时候,傻眼了,只见不大的总值班室里排起了长队,人头攒动,简直可以用“摩肩接踵”来形容。这些人分为三类,一是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占大多数,二是来提审犯人的公安人员和检察院人员,三是押解犯人来看守所的警察,只见一队一队的犯人,全剃了光头(女犯除外),穿着蓝号衣,戴着手铐和脚镣,被押送进来,后边的警察喊着:站好了,站好了… …
我暗想,真是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没办法,排着吧
排队的间隙,只听我前边一位穿着便衣的警察,嘴里低声的骂骂咧咧:这他妈的得排到什么时候啊?我还有别的事要办呐。
时不时见到,从里边办完事出来的警察,一看这么多人,都惊讶的说:“呀喝,比菜市场人都多啊!来,让一让,我先出去。”
登完记,又进到里边的一幢楼里,一看,“会见”窗口前的《律师证》摆了整整一排,我已经排在第二拨律师会见的人当中。
经过耐心等待,终于在第25监室见到了被告人。
喜:一份不同寻常的判决

从看守所出来,直接开车向周水子机场方向驶去,要到甘井子法院拿一份交通事故的判决书。我为何要亲自去拿,因为这是一份不同寻常的判决。
在去法院的路上,心里在想,不知道法官是怎么判的?也不知道自己的“受害人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辩论意见能否得到支持?
到了法院,拿到判决书一看,大喜,我的辩论意见几乎全部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法院认为,死者王老太虽然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死者王老太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导致死亡而自负相应责任,其对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且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王老太因交通肇事致急性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等因素死亡,故王老太之死与被告张某的过错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人张某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死亡赔偿金181428元及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等共计358393.80元。张某妻子对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对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义务。
这个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标杆价值。它传递的信息是,今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减轻侵权人责任。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无责的情形下,不考虑车祸之前的陈旧性疾病和“损失参与度”问题。
谈:到某国有银行论证一起案件

从甘井子区法院出来,车子一拐,上了疏港路,到位于五四广场的一家国有银行去论证一起案件。
原来,这家银行的资金调运中心在去年7月份曾经组织过一场足球赛,碰巧大连护运公司派到该银行的一个50岁左右的押运员,非要上场踢球不可。球赛前一天,银行方面知道后,有关领导表示不同意,因为这次活动仅限于银行人员,不包括外单位人员。但这名押运员还是穿着银行发的服装上了场,他在场地上奔跑过程中,还没有踢到球时,右脚就扭伤了,经诊断为右踝骨骨折,花去近4万元的医疗费。他请求护运公司申报工伤,但护运公司认为他不属于工伤,拒绝申报。这时,他要求银行方面出具相应的、他踢球受伤的材料,如果不出具,他就到银行的上级部门去“闹”。
银行请我去帮助论证一下,会出现什么后果?
经短时间思考后,我扼要指出三点:
1、如果有证据证明,银行方面不同意他参加球赛,他仍然上场,这个属于他自己的问题了,他自己应承担绝大部分的过错责任;
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该意识到,激烈的球场冲突,可能会有人受伤。这种情况下,他仍然坚持上场,应当自甘风险;
3、如果该人员申报工伤不成,很可能以侵权为由,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银行虽然拒绝他参加球赛,但是在他仍然强行上场后,没有加以制止,而且还发给了他服装,这是有责任的,至少应承担10%—20%的补偿责任。
从银行出来,回到办公室后,偶然看到今年1月9日《辽宁法制报》上的一篇文章(见上图),跟我的分析意见几乎是一致的。
忧:另一刑案三名被告人可能被收押

就在这天下午我从看守所回来的路上,突然接到某法院刑庭法官的电话,通知我明天下午1点带三名被告人到法院一趟,说要告知下一步的诉讼程序事宜。出于职业习惯和敏感性,我暗想,坏了,我的这三名当事人可能要被收押(重新关押)。他们三人在公安局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都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到法院阶段,可能要坏事。因为这三名当事人都不认罪。
我就在电话里问法官:如果是告知下一步诉讼程序,辩护人过去行不行?那边说:不行,必须让他们三人来。我说:是收押吗?他语言中透露出一股阴气:这个,到了就知道了,也不排除收押。
在以往办理刑案过程中,经常遇到在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突然被执行逮捕的情形。于是,在路上,我立刻给三名当事人打了电话,让他们下午四点到律师事务所等我,有重要的事情需要通报和研究。
从银行出来,回到所里后,一直与三位被告人商讨案情,并让他们做好明天到法院去,可能直接被带走和收押的心里准备。三人开始震惊,继而诧异,俄而坦然,说,面对吧!
这一天,我7点半才从所里离开,回家的路上,感觉到车窗外寒风凛冽,冷气袭人。
这一夜,我失眠了,为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忧虑!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前来看,这还是一个美好愿景,实现这一目标,须众君齐奋进,任重而道远!(文/张荣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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