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案件应在何时通知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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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7月22日)与中院民二庭一位副庭长就一起房产案件的开庭时间问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最后的结果是,原定于这周三(7月24日)开庭的这起案件,推迟一周时间,在下周三(7月31日)开庭。 关于这起案件,中院的法官助理曾在7月18日下午(周四)匆匆忙忙的给我打了个电话,称定于7月24日下午1:30分开庭。我看了下日历牌,一算,除去7月18日这天和20、21日两个休息日,就只剩下19、22、23日三个有效的工作日了。尽管这起案件一审也是由我代理的,但一审开庭距离这次二审开庭,已经过去了长达半年之久,被上诉人一审时的5名证人在法庭上是怎么说的,说了什么,我都快忘光了。需要重新到中院查阅一审的卷宗(一般情况下,遇到稍复杂一点的二审上诉案件,我都要去重新阅卷),需要与当事人会面做进一步的沟通。可能主审法官认为,二审就是询问一下当事人,开半个小时左右的庭,就完了。也或许主审法官在这大热天的,有休假的意向,所以才如此匆忙的安排开庭。这些,作为一名经常与法院、法官们打交道的律师,我都能理解。 但法官们没有换位思考一下,二审案件开庭,只给律师3天的准备时间,是否合适和人性化?理由之一是:律师不仅仅只做这一个案子,还有其他的案子同时在进行着。如果遇到出差,赶不回来,怎么办?如果遇到其他案件在同一时间开庭,发生“撞车”,怎么办?等等。多年以来,律师们迁就法官,法官说啥是啥,在专制、专政的体系下逐渐形成了专横、专断的工作作风,应该改改了。7月21日我在大连市司法局参加的一次视频讲座中,北大法学院的陈瑞华教授传达出北京相关法院的一些情况,他高兴的说,北京的一些法院开庭,已经出现了法官与律师们商量开庭时间的好现象,给律师确定2至3个开庭时间,供律师选择。或者事先征询律师哪天有时间,再确定具体的开庭时间。这样做,多好。理由之二是: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在上诉一方的当事人看来,二审是最后的一次救济途径,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与对手的最后一次较量,所以会倾尽全力、穷尽法律范围内所允许的各种方式,进行最后一搏。可见,二审的重要性,对当事人来说,是不言而喻的。 从法律上讲,《民事诉讼法》中并无二审案件何时通知开庭的规定,但该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而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关于开庭时间的问题,第13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样看来,大连中院确实是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我的,他们似乎并没有什么错。不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解与适用》一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9月版)中第222页,对开庭时间的通知问题,是这样“释解”的:“为了给当事人准备开庭审理留有必要的时间,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出庭日期。应当说明的是,这一规定是要求人民法院将开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不是开庭前3日内才送到,更不是开庭前3日才发出开庭通知。提前发出开庭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留有充裕的时间,按时参加庭审”。 综上所述,二审案件通知开庭的时间,亦应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注意:“以前”这2个字),而不是在开庭前3日内和开庭前3日才通知。 欣慰的是,二审的审判长和主审法官比较开明,没让我把法条“端”出来,就推迟了开庭的时间。(文/张荣君律师 记于2013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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